关于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等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医保征缴工作,现将医疗保险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从2014年12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3676元。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从2014年12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在职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到3.5%,个人缴费比例0.5%不变,退休后单位和个人均不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在职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到7.5%,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退休后单位缴费比例4%,个人不缴费。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人员恢复缴费后待遇享受由6个月后享受调整为3个月后开始享受;退休人员调整为缴费次月享受。符合条件在职中断停保人员待遇享受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后的,统一提前三个月享受,早提到2015年1月1日;退休中断人员统一调整到2015年1月1日享受待遇。
四、调整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补缴基数和比例: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男须满25年、女须满20年,不满的须一次性补足,补缴的缴费基数调整为办理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调整为3.5%。
五、因本次政策变动较大,未尽事宜,请参阅《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文件。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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