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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及征管的建议


  纳税单位的选择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将个人和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各有优劣。目前,我国采取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个人和家庭两种纳税单位之优劣,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关于个税纳税单位选择及相应征管措施的建议。

将个人作为个税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将个人作为纳税单位(个人制)是指把独立的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单位,在申报纳税时,只就个人的所得征税,不将家庭其他成员收支情况考虑在内。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一是符合婚姻中性要求。以独立个人为纳税单位时,夫妻双方婚前各自的应纳税额之和等于其组成家庭后整个家庭承担的税负额。也就是说,税务政策不会对纳税人的婚姻选择行为产生影响。二是征管成本低、效率高。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取了以代扣代理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方式,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具有征管成本相对不高而效能相对较高的优点。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一是未考虑家庭整体收支及负担情况,有失公平。由于不考虑家庭各成员收支以及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的情况,导致负有不同家庭负担的纳税人在取得相同收入时,要承担相同的税负水平,不能更好地发挥税务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二是家庭成员间可利用不同税率转移收入**。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时,夫妻双方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夫妻在同一单位就职或取得劳务报酬),纳税人可通过收入的转移、分散,达到家庭整体**的目的。

  将家庭作为个税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家庭制)是指把家庭当作个税的申报纳税单位,规定将家庭所有收入实行综合申报纳税,兼顾考虑内部各成员收支构成及负担情况。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一是充分体现税务公平原则。税务应体现“量能课税”之公平原则,即纳税人因经济能力之不同所需承担的税务负荷也应不同。家庭是社会生活组成的微观单元,家庭成员收入、赡养抚养义务等因素,对纳税人经济能力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将家庭作为单位显得更为公平。二是有利于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取得收入的形式不断多样化,导致个人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工薪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要求对家庭全部所得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将纳税人申报数据和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有利于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一是可能对婚姻选择产生影响。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显著时,以家庭为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小于夫妻二人分别以个人为单位缴纳的税额之和,产生“婚姻补贴”;若夫妻二人收入接近,则可能出现相反情况,造成“婚姻惩罚”。二是征管水平要求高。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要求税务机关能掌握家庭各成员收入、家庭结构及支出情况等信息,并有完善的纳税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

 个税纳税单位选择建议
  笔者认为,从现阶段征管体制实际出发,以家庭为个税纳税单位可作为我国个税改革的远景目标,但目前仍然应采取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并在制定政策时考虑以下家庭因素:

  房贷利息支出。对于普通工薪阶层而言,购置住房的负担越来越重,房贷在家庭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较大,直接影响生活的幸福指数。从税务发挥公平效应的角度出发,建议可将房贷利息支出作为个税的税前可扣除项目。但应当设置限制条件,如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或同时对房屋面积的上限有所规定),同时在征管上注意避免夫妻双方的重复扣除。

  医疗支出。一个典型中国家庭的结构是夫妻双方需要赡养四位(甚至更多)老人以及抚养一个或两个小孩,对普通工薪阶层来说,这样的家庭结构使其负有较重的赡养义务。因此,建议将未纳入社保范围的家庭必要医疗支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征管系统需要与社保数据对接,医疗支出的扣除比例及方法需要进一步细化。

  教育支出。近年来,二胎政策的放开使得目前提供中坚力量的七八十年代出生的纳税人需要承担更多抚养义务,且社会的发展使得家庭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教育支出在家庭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为配合基本国策,建议必要的学历教育支出可在个税税前扣除,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或单位扣缴申报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

 个税征管举措建议
  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笔者对现阶段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未来或以家庭作为单位的个税改革思路提出以下征管建议。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税号制度。在传统征管方式下,税务机关往往更关注扣缴义务人对自然人应税所得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足额扣缴,即通过企业间接管理自然人纳税人。这种征管方式不利于加强个税征管,应逐步转变为税务机关直接管理自然人纳税人,其前提便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税号制度。

  二是构建并逐步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目前,自然人税法遵从度普遍较低,且对税务政策知之甚少。需要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将信用评级结果广泛应用于就业、买房贷款、领取社保等生活各领域,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税法遵从度。

  三是完善代扣代理和自行申报征收制度。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全面地掌握自然人的收入状况,从而对扣缴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准确的判断,促使扣缴义务人依规定履行代扣代理的义务,提高扣缴质量。同时,税务机关可以更深入完善自然人自行申报系统,不断提升纳税人自行申报比例。

(转自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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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5天前 | 成都浏览:1324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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