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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企业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是如何规定?

问:请问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是如何规定?

答: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咨询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咨询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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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9天前 | 成都浏览:56803次 | 作者:中讯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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