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概述: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备案要求:
不履行备案手续,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转自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上一次是从3万提到6万,如果考虑到价格因素,10万是应该的。 2010年,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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